股东以房产出资未过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

时间:2017-07-29 16:27:31  作者:程胜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办理转移手续的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接下来,就由笔者通过一个“股东以房产出资未过户”的案例为您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

 

案情简介:股东以房产出资未过户

广州某佳酒店有限公司是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金某与被告增城市某工程部系该公司股东。公司2011年被批准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3379.7343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以土地、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2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合营条件,占注册资本的73.97%;乙方出资相当于879.7343万元人民币的外币作为合营条件,占注册资本26.03%。

时至2016年12月14日,原告已经实缴资本为555.94万美元,而被告用于对广州某佳酒店有限公司出资的土地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并没有过户给广州某佳酒店有限公司,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对广州某佳酒店有限公司对自己的债务。

 

判决结果:被告需对广州某佳酒店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没有进行约定,而被告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处理涉案纠纷。被告增城市某工程部在未出资2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广州某佳酒店另案的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基本规定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虽然最新公司法将出资义务的履行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股东认缴的出资必须缴纳。至于如何缴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何,如规定一次缴足则需一习性缴纳认缴出资,如规定分期缴纳,则需按期缴足。另外需注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所出资财产需归属于公司名下,相应的房产地产应完成过户。

出资瑕疵责任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首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该种出资瑕疵责任。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因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给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的案例分析了,如果出现了相关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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