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8 23:46:41 作者:程胜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在董事涉嫌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高层无所作为的情形下,股东可以选择不袖手旁观而是挺身而出维护公司利益,这就需要一个法律上赋予的程序“股东代表诉讼”了。究竟何为股东代表诉讼,其行使有何要求?笔者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您一一道来。
案情简介:董事涉嫌损害公司利益
2004年3月11日南昌县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即与香港新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双方约定由香港新某公司在该管理委员会的辖区设立相应规模的企业,作为回报出让给香港新某公司设立的公司700亩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后,香港新某公司于同年5月在南昌县某工业园设立了江西新某公司,该公司的出资也达到了700亩土地使用权受让的条件。
在实际运作中,香港新某公司股东李某(被告,占50%股权)以其和妻子独资的华通公司在南昌县另外设立万某公司。而后李某以香港新某公司名义与南昌县国土资源局、万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受让700亩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机会直接给了万某公司。在处置700亩土地使用权商业机会的过程中,李某既是江西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香港新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因此,香港新某公司另一股东林某(原告,占50%股权)以李某谋取了属于香港新某公司的商业机会、给香港新某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判决结果:原告可以代表境外的香港新纶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林某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原告的诉权问题,而诉权问题属程序范畴,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应适用法院地法,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程序法。林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我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抗辩,认为原告不能代表境外的香港新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何为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替代救济措施,指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行为的侵害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为目的而针对该种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公司遭受侵害却没有提起诉讼可能出现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受信义务的情形中,此时公司内部人自己就是侵权人,他们自己决定起诉自己是不可能的,即使并非董事会的所有成员都涉嫌错误行为,但由于他们与涉嫌错误行为的董事是同时,其所作出的决议的公正性也是有疑问的。
此外,提起代表诉讼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这些要件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实体上的要求),以此确保原告股东是真正地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临时购买股票取得原告资格或者以和解为目的而提起的“恶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指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的林某是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资格的股东,其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例分析了,如果出现了相关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