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5 23:10:34 作者:丁一元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判决书原文: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a68c3c8-2db0-4486-93db-35e54c448906
在毒品犯罪中,为犯罪分子销毁毒品会构成什么罪?
导读:
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因此,刑法中毒品犯罪的刑罚较重,且毒品犯罪的罪名也是种类繁多,其中不乏对其他普通罪名进行特定化的罪名,例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就是窝藏、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毒品犯罪中的特定罪名。在妨害司法罪名中,包庇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容易区分,但是在毒品犯罪中却难以明确界限。那么,为包庇犯罪分子而销毁毒品会构成何罪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销毁毒品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012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在明知舅舅殷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54号红巾社区自行车棚佛堂内,将殷某乙藏匿于此处50克冰毒取出,在沈阳市沈河区慈恩寺南面的一条小路上将毒品销毁。
法院判决:殷某甲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殷某甲明知殷某乙因实施贩卖毒品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使殷某乙逃避法律制裁,而将殷某乙藏匿其处的毒品予以抛洒销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殷某甲犯转移、隐瞒毒品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刑初字第649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殷某甲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殷某甲犯转移、隐瞒毒品罪;改判上诉人殷某甲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律师说法:在毒品犯罪中,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销毁毒品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在于,行为人应构成转移、隐瞒毒品罪还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首先我们从两者的客体来看,两罪客体的区别在于,转移、隐瞒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此罪除为了规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外,还为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销毁毒品,侵犯的客体明显更符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其次,就客观行为来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客观方面包括帮助毁灭罪证行为。而转移、隐瞒毒品罪中“隐瞒”强调的是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而非销毁毒品行为。所以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销毁毒品构成包庇犯罪分子罪而非转移、隐瞒毒品罪。
以上是毒品犯罪中,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销毁毒品的案例介绍。毒品犯罪罪名众多,经常出现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情形,一旦涉嫌毒品犯罪,最好及时咨询专业资深律师,以最大限度保障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