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8 21:45:15 作者:丁一元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境外毒品被走私入境后,经犯罪分子层层转卖、运输,扩散至广大内地城市和吸食消费环节,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跨国毒品犯罪如何定罪?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某某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尼果联系彭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某与唐某2(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某某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某2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某某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某某、王某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后刘某某将150万元转入唐某某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王某某在刘某某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某某的亲戚雷某某。在唐某某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某某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出境联系购买毒品,并组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说法:跨国毒品犯罪如何定罪?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都视为走私毒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北地区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被告人唐某某两次以贩卖为目的走私毒品入境,其直接联系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利用或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且有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多次犯罪前科。因此,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