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如何处罚?

时间:2017-07-02 21:59:16  作者:丁一元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每年的6月26日都是国际禁毒日,2017年6月20日,在6·26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期中就有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那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如何处罚利用者?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洪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6月中旬以来,蒲某暂住在杨洪租住的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一出租房内。二人同住期间,杨洪向许某、罗某、李某及杨某某(未成年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约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货。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杨洪租住处将其与蒲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综上,杨洪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9克。

 

法院判决:对被告人杨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洪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洪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应依法惩处。杨洪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贩毒对象部分为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处罚。杨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说法: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如何处罚利用者?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一类,那么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未经处理的,还要累计计算毒品数量。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贩毒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是在成年人教唆、利用等情况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洪通过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等方式拉拢、控制蒲某,多次指使蒲某为其向购毒人员送毒品,还向未成年人杨某某出售毒品。人民法院根据杨洪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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