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4 20:16:44 作者:丁一元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毒品多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上述症状而肇事肇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的如何定性?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2016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吸毒后驾车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超速行驶。其闯红灯直行时,与一辆马自达轿车发生碰撞。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接连与4辆汽车及1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三轮摩托车的吴某某、罗某某等6人受伤,多车损坏,其中吴某某、罗某某均受重伤。事发后张某某留在现场,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连续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法院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吸毒后驾车违章行驶,肇事后逃离途中又与多车相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的行为致2人重伤、多车损坏,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律师说法: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的如何定性?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例如: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吸食毒品后驾车在市区超速行驶并闯红灯,说明吸毒已导致其驾驶能力异常。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连续撞击多辆汽车和三轮摩托车,造成2人重伤、多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属于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