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4 18:14:38 作者:朱军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丁某某非法下载近二千万条“开房记录”并上传网站供他人查询牟利,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又将如何做出判决?请看下面案例解析。
(一)基本案情:丁某某非法获取他人“开房记录”供人查询牟利
2013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二千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某某自2015年5月份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人,到2016年1月份上调到120元/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丁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二千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2017年5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丁某某非法下载他人宾馆住宿记录并通过个人网站供他人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近二千万条,数量巨大,达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情形,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