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1 18:56:57 作者:朱军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夫妻店拘禁强迫少年劳作,被法院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范某、李某某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某与李某某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某(案发时16岁)、苏某某(案发时13岁)、周某(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其间,被告人范某对被害人钟某、周某有殴打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三名被害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被告人罗某某于2013年5月入职后协助被告人范某看管三名被害人。2013年10月20日,经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解救了三名被害人,并将被告人范某、李某某、罗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和周某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某、罗某某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范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解读
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社会上经常有些非法用工者采取暴力殴打、非法拘禁、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劳作,为其赚钱,这些不法分子就是通过这些手段把他人当做其赚取钱财的工具,违反了劳动管理法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等权利。特别是一些非法用工者强迫智力有缺陷的劳动者、未成年人为其劳作,不服就暴力殴打、冻饿,因此,我国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大的16周岁、最小的年仅13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被告人范某等人分工协作,专门招收未成年人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三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强迫劳动罪。法院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认定范某为主犯,李某某、罗某某系从犯,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本案也提醒家长要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以免因孩子外出贪玩或打工而受到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