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7 21:49:57 作者:付凤鸣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4年,村主任张某某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政府发放的配套资金转入个人成立的农业社,后又将保险公司赔付的玉米赔偿款据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其触犯职务侵占罪及贪污罪。职务侵占还是贪污,两者如何区分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职务侵占还是贪污
2014年5月26日,某村委会向县政府申请解决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配套资金,县财政局拨付资金30000元。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把应当是村委会的补助收入记为应付其个人成立的某农业社农发基金,并将该款转入某农机合作社,侵吞财政补助款30000元。
另,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占保险公司赔付的玉米受灾理赔款123100.12元。某村委会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2013年2月9日收到上年度玉米受灾理赔款75277.07元、47823.05元。2014年3月10日、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合计金额为123100.12元的二笔款项以某村委会春耕款的名义分别支付给其个人成立的某农机合作社。
法院判决:构成贪污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贪污3万元的事实,因本案中该3万元是某村为解决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的配套资金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根据领导批示、申请事由向某村拨付了解决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配套资金3万元的款额。而某村也只有由某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唯一一处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客观上该款也已拨付到某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实际用于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的配套资金使用上。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3万元农发基金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本院不能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玉米种植险种中的受灾理赔款其受益人是本集体的村民个人,保险公司赔付的受灾理赔款123100.12元,应属于受灾村民的公共财物,而非某村委本集体组织的资金。被告人张某某将保险公司赔付的受灾理赔款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所载理赔村民花名表及数额直接发放给某村村民,而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该款转至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农机合作社,非法占有该款。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保险公司赔付的受灾理赔款123100.12元,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能支持。
律师说法:两者如何区分
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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