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7 13:05:2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在我国,伪造有价证券,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么伪造有价证券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伪造有价证券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是什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有价证券构成犯罪
2014年5月份,李某经张某介绍得知,陈某能够办理可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的国债收款凭证,后李某即让陈某为其办理。陈某应允为李某办理一张金额为2800万元的国债收款凭证,约定酬金60万元人民币。同年5月27日,李某向陈某户名的银行账户打款35万元人民币作为前期酬劳,陈某书写了欠条。2014年6月6日13时许,陈某当着张某之面,将一张加盖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债券凭证专用章、李某户名、期限5年、金额2800万元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交予李某。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当属须经国家核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并非有价票证。陈某声称伪造的国债收款凭证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仅其一面之词,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经查也不能证实。陈某所获取的35万元人民币应当作为其非法所得,依法收缴后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专属管理,其犯罪对象特指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陈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伪造国家发行的国债收款凭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专属管理,触犯了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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