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何为“数量较大”

时间:2018-01-05 14:06:13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导读:在我国,妨害国家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达到多少数量将构成犯罪?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何为“数量较大”?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2012年8月,韩某通过网上联系到居住在深圳市的王某(另案处理)。2012年8月27日,韩某从陕西延安市赶到深圳,意图与王某两人通过复制他人银行卡实施某用卡诈骗,双方购买了一些制假卡设备在王某的住所进行调试。2012年9月27日,韩某趁王某外出之际,将双方购买的制卡设备带至坪××新区,意图将设备带回延安市自己继续调试安装并实施某用卡诈骗行为。2012年9月28日,韩某假冒他人身份入住旅馆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复制他人银行卡的设备一批及21张某银行卡。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对于韩某否认购买用于复制信用卡的设备的辩护意见,经查,综观本案证据,认定韩某购买制假卡设备并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证据有从韩某身上和其居住的旅馆缴获的空白磁卡、制卡器、微型摄像头、银行卡信息采集器等证据为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对于韩某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韩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韩某属于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已持有非法复制的空白信用卡21张,有缴获的空白银行卡为证,不属于犯罪预备。因此,对于韩某的辩护人提出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何为“数量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追诉。

本案中,韩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21张,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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