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2 19:19:43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导读: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未经证监会批准出售股票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未经证监会批准出售股票 是否触犯刑法?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经证监会批准出售股票
XXX公司于2013年5月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矿业项目投资、矿业开发等项目。XXX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证监部门批准,以公司计划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购买公司原始股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由公司工作人员或公司股东通过电话联系投资者、以“口口相传”等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售公司股票,股价为3.8元每股(后变更为1元每股)。投资者有意向购买公司股票后,公司组织投资者召开上市业务说明会或邀请投资者到公司结合幻灯片演示详细介绍公司情况及增发股票业务。投资者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缴纳现金等方式支付购股款项后,与XXX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股权确认书》,作为投资者认购、持有公司股票的证明。XXX公司收取投资者的股份认购款后主要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介绍他人购买股票提成、租用办公场地、员工出差、公司日常运作等。经统计,截止到2014年6月12日,XXX公司向50余名投资者收取股本金人民币462.3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池某、关某、黄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融资,吸纳社会剩余、闲散资金,筹集到较大数量的生产经营资金。但是发行股票不是简单的筹措资金行为,而是事关广大股票、债券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为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要向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发行债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其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因此必须严格监控。
本案中,XXX公司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罪。张某等人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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