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1 19:41: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ATM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在使用ATM机时要留心是否有异常设备的安装,否则个人信息安全将可能被人窃取,受到威胁。窃取信用卡信息构罪 包括哪些方式?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窃取信用卡信息构罪
2014年4月11日,胡某与钟某1预谋后携带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设备,伙同钟某2乘火车从江西出发,4月12日,三人到达洛阳后开始寻找作案地点。2014年4月16日、17日,胡某、钟某2、钟某1将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设备安装在其选定的银行的ATM机上,用于窃取在ATM机上进行交易的客户信用卡磁条信息和密码。2014年4月17日晚,三人在窃取到被害人付某、刘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张某、刘某乙等人的信用卡密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钟某1、钟某2以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记录的信用卡密码已得到六名被害人的确认,故辩护人认为不属于数量巨大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人已经着手实施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犯罪活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最终成功窃取他人信用卡全部信息,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钟某2、钟某1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包括哪些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通常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破解、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
本案中,胡某等三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以将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设备安装在ATM机上的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触犯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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