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8 11:26:1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0年,赵某、史某成立某车行,以扩大电动车经营规模为由向社会集资,以高息及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大量资金达六百余万元。亏损车行隐瞒真相,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亏损车行隐瞒真相
被告人赵某、史某于2010年3月11日成立某车行,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史某为负责人,注册资金5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动车、自行车零售。二被告人未经过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某车行扩大经营需要资金为名,以月支付1-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边集资边归还部分利息的手段骗取群众集资款。截止2013年4月15日,二人非法集资涉及56人105笔,票面金额600万元,实收金额600万元,扣除后期给付利息1169300元,给付本金112800元,未兑付4717900元。案发后,追回汽车一辆,拍卖价格42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4675900元。二人将所收集资款中少部分用于电动车经营,1282100元用于归还到期利息本金,五六十万元用于女儿上学花费,剩余集资款不提供证据说明去向,不提供相关财务凭证资料,致使资金去向无法查明。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史某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相,以扩大电动车经营规模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集资群众信任,公开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二人将所吸收的资金少部分用于经营电动车,100余万元用于支付本金和利息,几十万元用于女儿上学花费,剩余集资款不提供证据说明去向,不提供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致使集资款去向无法查实,二被告人非法占有群众集资款的故意明显,且数额特别巨大,结合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辩称集资是为了做生意,无诈骗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不提供相关证据,无从证实。因此,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
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2.集资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实施的。
使用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3.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史某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以扩大电动车经营规模为由,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达六百万元,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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