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馒头中添加甜蜜素 触犯何罪

时间:2017-07-22 15:12:1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3年开始,谷某与其丈夫李某经营一家馒头店,为使馒头口感好,销售量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谷某与李某在黑馒头、巧克力馒头等花样馒头中添加甜蜜素,并将加工好的馒头在其店内销售。花样馒头中添加甜蜜素,触犯何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花样馒头中添加甜蜜素

被告人谷某于2013年11月13日登记注册了“正宗纯碱馒头店”,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个体经营,和面等日常经营由被告人谷某丈夫李某(已判刑)负责,被告人谷某打杂和销售。自2013年9月起,李某为使加工的馒头口感好,增加销售量,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甜蜜素,并将加工好的馒头在其店内销售。2015年5月21日,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对被告人谷某经营的馒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存有添加剂“甜蜜素”,便当场提取了馒头样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测,黑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检测结果为0.50,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黄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检测结果为0.25,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巧克力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检测结果为0.042,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加工生产的馒头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并对加工好的馒头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谷某伙同其夫李某共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是共同犯罪。谷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是打杂和销售,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谷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律师说法:触犯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谷某与其丈夫李某在经营馒头店期间,为使馒头口感好,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馒头中加入添加剂“甜蜜素”,并将加工好的馒头在其店内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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