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出现食物中毒 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时间:2017-08-05 12:33: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2013年,贺某甲从屠宰场购买低价猪血,为使猪血不很快凝固,贺某甲用工业用盐代替食用盐进行加工并出售,14人食用贺某甲出售的猪血后先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病症。顾客出现食物中毒,应负何种法律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顾客出现食物中毒

2008年2月,被告人贺某甲及其妻子郭某在屠宰场帮人杀猪,低价赚取猪血,带回租房内加工制作猪血块,在邻近各村集市进行销售。被告人贺某乙于2012年3月来帮助其父母做生意。自2012年8、9月份,为了降低成本,并使从屠宰场带回的猪血不很快凝固,被告人贺某甲加工血块由食用盐改为工业用盐,先后三次在某盐业公司购买工业用盐十余袋(每袋50公斤)放于家中,然后每次带十余斤放于屠宰场方便使用。被告人贺某甲先将工业用盐放到盛猪血的塑料桶里,然后把猪杀了后将血流到该桶中,到家兑水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模型制作猪血块。2013年6月20日早上,被告人贺某乙到屠宰场放猪血40公斤左右带回家中,被告人贺某甲与郭某将该部分猪血加工制作成血块约200块,分别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郭某在某村出售50余块。当晚,某村村民梁某等14人食用血块后先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病症,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另外,该村村民贾某食用半块血块后也出现呕吐、腹泻的症状,并于次日下午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甲、郭某、贺某乙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甲等人加工制作血块过程中添加的工业盐(亚硝酸盐)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人贺某甲在食品安全问题倍受关注的今天,仍然安全意识淡薄,为降低血块成本而添加使用工业盐,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其在非法使用工业盐制作血块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贺某乙明知贺某甲使用的是工业盐而不予制止,却积极帮助其加工制作和出售,与被告人贺某甲构成共同犯罪,但该二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关于本案的损害结果,死者贾某虽因食用血块引起呕吐、腹泻,但其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所以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无从界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贾某的死是食用被告人制作的血块所致,只能作为一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造成14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不属于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食品安全犯罪理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贺某甲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郭某、贺某乙悔罪表现明显,积极补偿了各被害人,给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再结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院认为,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贺某乙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郭某、贺某乙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综上,对被告人贺某甲辩护人、贺某乙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请求对贺某甲判处缓刑、贺某乙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猪血的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并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14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不属于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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