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主观持什么心态需负刑事责任

时间:2017-08-28 16:39:5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2013年春节前,李某某在没有取得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得烟花爆竹向他人销售。一名购买者在燃放该烟花时发生了爆炸,造成脸部多处受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主观持什么心态需负刑事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得约20000元的烟花爆竹卖于他人,其中卖给被害人李某乙约5000元的烟花爆竹。2015年3月5日晚,李某乙在自家小区内燃放其中一种烟花时出现了引线短路现象,李某乙再次燃放时发生了爆炸,致使李某乙脸部多处受伤。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右眼球破裂、眼球萎缩属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仍然向他人出售,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说法:主观持什么心态需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故意犯罪。在生产环节上表现为,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而仍然继续生产;在销售环节上表现为,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虽然严格要求了产品质量,但因为某一疏忽行为而导致出现了不合格产品的,或者销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等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

本案中,李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向他人出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并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触犯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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