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冒牌玉米种子 主观持何种心态构成犯罪

时间:2017-09-04 09:53:0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2011年,董某将散装的七万多斤玉米种子冒充某牌玉米种子,以46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农户在播种后出现出芽率达不到标准及出苗后死亡现象,造成农业生产损失700余万元。销售冒牌玉米种子,主观持何种心态构成犯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销售冒牌玉米种子

2011年3月,被告人董某通过其某种业有限公司,将散装的“甲牌”玉米种子共计78418斤,冒充“乙牌”玉米种子以4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农业项目服务部的王某某,王某某又将该批玉米种子销售给种植专业合作社,后由该合作社销售到农户,后农户在播种后出现出芽率达不到标准及出苗后死亡现象。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种子检测样品出芽率为73%,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发芽率大于等于85%的标准值,不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指标要求。种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种子样品为不合格产品,样品电泳谱带与“甲牌”谱带比对一致。农业局田间测产报告认定,该批假冒“乙牌”玉米种子共销售种植14990亩,评估共减产395.736万公斤,共造成损失712.3248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进行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提出种子是毛某某提供的,其在整个买卖玉米种子的过程中只是起到引荐介绍作用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某与王某某达成销售玉米种子的意向后,由王某某向董某支付种子款,后董某按照王某某指定的地址发货,董某直接参与买卖玉米种子的过程,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律师说法:主观持何种心态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

1.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2.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

3.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是为了谋利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本案中,董某明知其购入的散装甲牌玉米种子为不合格种子,仍以不合格种子冒充乙牌合格种子进并在市场销售,农户在播种后出现出芽率达不到标准及出苗后死亡现象,造成农业生产损失700余万元,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触犯了销售伪劣种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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