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主任索要财物 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7-09-14 11:14:1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2014年起,黄某某担任某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其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经营村办企业的李某某索要住宿充值卡12000元,由李某某出资供黄某某到澳门旅游、赌博等。居委会主任索要财物,是否构成犯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居委会主任索要财物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1月起担任某某社区居委会主任。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经营某某村办企业某某大酒店的李某某索要住宿充值卡12000元。2015年2月,黄某某同李某某到澳门旅游,李某某出资3230元为黄某某购买往返机票,出资30000元供黄某某赌博,黄某某另向李某某索要价值24450元金锁一把和价值5457元Ipad一台。黄某某应朋友李某甲之托从澳门购买浪琴牌女式手表一块,由李某某支付价款10000元,李某甲收到手表后付给黄某某1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社区居委会主任,与村办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明知村办企业承包人有请托事项,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黄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系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犯罪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黄某某作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明知承包村办企业经营者李某某作为其被管理者有请托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李某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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