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9 15:25:4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2011年,汤某等六人利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某组村民代表的职务便利,与村民吕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吕某出资对该组的一块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开发期间,汤某等六人向吕某索要贿赂,每人分得赃款九万元。村民代表向村民索贿,能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村民代表向村民索贿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汤某等六人利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某组村民代表的职务之便,与本组村民吕某签订协议,约定吕某出资利用该组的一块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房屋建成后按照该组现有人口每七人一套住房,一间车库的标准交付给该组分配。期间,汤某等七人向吕某索要贿赂。2011年11月份,吕某先后两次给汤某等七人共计63万元,每人分得赃款9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等人利用担任村民代表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人民币6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属共同犯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六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
律师说法:能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本案中,汤某等人利用担任村民代表的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达六十三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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