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07 21:40:51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导读:于某担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使其所在公司能够中标,在与某公司洽谈某网上商城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向某公司的总经理提供回扣款共计24万元。提供回扣,是否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提供回扣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在担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与某公司洽谈某网上商城项目的招标过程中,为了使其所在公司能够中标,允诺向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提供30万元的回扣款,后该公司在某软件项目招标中以135万元的价格中标,遂分别于2016年3月、6月、9月给予王某某回扣款12万元、6万元、6万元,共计人民币24万元,此款均被王某某个人占有。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能够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则上,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支付与收受正常的回扣、手续费,法律上也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于某为使所在公司在网上商城项目中标,给予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触犯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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