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如何量刑

时间:2017-10-13 18:57:51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陈某甲在征地拆迁中,为获得较高补偿款,向某村村委会主任提供好处费,陈某的行为将被如何量刑。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量刑?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在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为获得较高补偿款,请托时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吴某甲(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予其好处费,后在吴某甲帮助下,被征地9.9257亩以每亩人民币41万每亩的标准获得补偿款后,于2010年6、7月份按照被征地每亩人民币13万元的标准贿送吴某甲共计人民币129.0341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本案中,陈某甲为使自己在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获得较高补偿款,给予村委会主任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触犯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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