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5 22:19:47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导读:赵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票据员期间,将代为保管的5份承兑汇票擅自给他人的债务纠纷作抵押,给公司造成了一百余万的损失。赵某的行为触犯法律吗?国有公司人员保管票据失职 侵犯什么社会利益?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国有公司人员保管票据失职
某煤炭公司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全民所有制)的全资子公司。某国投能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炭公司占60%的股权。赵某于2013年12月开始担任某国投能源公司运销科票据员。赵某和杨某1、郑某1均为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0日,赵某受本单位职工邓某1委托,将邓某1收取的5份总价值为122万元的承兑汇票代为保管并代邓某1到银行查验。在其代为保管承兑汇票期间,杨某1与郑某1之间发生了债务纠纷,郑某1要求赵某对此事负责。赵某于2015年10月28日、29日分两次将其代为保管的某国投能源公司的5份承兑汇票共计122万元抵押给了郑某1,郑某1收到后将该5份承兑汇票做了处理,造成国投公司损失122万元。赵某于2015年12月7日归还国投公司10.4万元。综上,国投公司损失共计111.6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担任某国投能源公司公路运销科票据员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有公司造成111.6万元经济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赵某作为国有公司的票据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将代为保管的承兑汇票擅自给他人的债务纠纷作抵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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