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4 08:49:3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伪造人民币是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伪造的是外国货币,且在伪造的货币上加copy字样构成犯罪吗?伪造货币 构成犯罪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外币
陶X通过互联网认识自称“ken”的爱尔兰人。2009年4月,“ken”通过互联网向陶X求购3套欧元硬币的模具,陶X遂通过其女友王X为其翻译,通过互联网邮件与“ken”联系并谈妥制模费用。后“ken”通过快递方式将3枚面值“50欧分”的硬币样品寄给陶X,并将51449.47美元和6799欧元通过西联汇款方式,分多次汇入陶X和王X的个人帐户内,上述钱款均由陶X支配使用。同年5月,陶X联系黄XX,谈妥由黄XX以每套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制作3套欧元模具。后黄XX与丈夫徐XX委托被告人陈X制作3套欧元模具,并由徐XX用3套模具分别制作6枚共计18枚欧元硬币。同年5月25日,黄XX通过快递公司将3套欧元模具、3枚“50欧分”硬币样品和18枚欧元硬币寄给陶X。经银行鉴定,上述18枚欧元硬币均系假币。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X、王X、黄XX、徐XX、陈X明知是境外硬币而伪造模具及硬币样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在硬币上加copy字样就不违法的相关辩解意见,经查实,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在主观上,被告人均明知系境外硬币,误认为加copy字样就不违法属于被告人的主观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客观上,相关鉴定结论已证实硬币样品系假币且模具系制造假币的基础工具,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伪造货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于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徐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实,案发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直接抓获徐XX,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陈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缴纳罚金款,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货币。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我国的货币为人民币,这里的“人民币”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外币,即外国货币,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外国钞票和外国铸币。
本案中,陶X、王X等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模具及境外硬币样品,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