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并运输 为何只触犯一罪

时间:2017-11-08 21:43:44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导读:伪造货币的行为将触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如果在伪造之后还将该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予以出售的,仍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这种行为为何不触犯运输假币罪、出售假币罪等其他罪名呢?伪造货币并运输 为何只触犯一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货币并运输

2015年6月17日,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某地使用假币,经侦查假币是李某某从殷某处购买,经进一步侦查发现,2015年5月初至7月17日,殷某在租房内,伪造面值20元的人民币6万多枚,并通过快递运输假币。2015年7月16日17时许,派出所工作人员经蹲守,将涉嫌伪造货币的犯罪嫌疑人殷某抓获。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并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货币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殷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说法:为何只触犯一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的货币,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走私其伪造的货币等,对此应定一罪还是定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货币,在这里是指为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即出售或运输所指向的假币与伪造的假币乃是同一宗假币。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与出售或运输行为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出售或运输行为属于伪造行为的继续,是伪造行为的一种后继行为。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所吸收,定罪只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在量刑上则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伪造货币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货币,运输、出售假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此时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本案中,殷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并运输、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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