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的半成品 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时间:2017-11-14 22:34:11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导读:我国刑法对伪造货币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其中,伪造货币的数额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指标。如果是尚未制造完成的伪造货币的半成品,量刑时是否要计入犯罪数额呢?伪造货币的半成品 是否计入犯罪数额?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货币的半成品

2014年7月,陈某购置烫金机、印花机、彩色打印机等工具,邀约高某等四人在租住房的四楼非法伪造面额二十元、十元、五元假人民币并对外进行销售。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制贩假币窝点捣毁,现场查获大量造假工具、原料及面额二十元、十元、五元的假人民币成品及半成品、销售单等物。案发后经银行鉴定,查获的20元人民币半成品18张、10元人民币6005张(其中成品4189张、1816张半成品)、5元人民币23张(其中成品9张、半成品14张),共计6046张人民币全为伪造货币,鉴定总面额为51230元。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面额为78030元的货币,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伪造货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提出实际伪造的成品不到100张,其余均是半成品,应不认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查获的伪造假币有成品、半成品,且均经银行鉴定出假币面额,不属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情形,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高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四人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规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数额、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因此,伪造货币尚未制造出成品的,即尚未完成全部印刷工序的,应当将半成品作为犯罪数额进行计算,无法计算数额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等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并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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