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7 16:42:3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导读: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将触犯法律,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伪造金融票证与类似的犯罪应如何区分?伪造金融票证罪 与类似犯罪的区分?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赵某欲促成某甲公司承包某乙公司“某某”项目的装修工程,以便从中获取好处,为证明某乙公司有资金实力,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9月,伪造中国建设银行面额人民币7,000,000元转帐支票1张,加盖某乙公司假公章、法人章后,将其伪造的转帐支票给某甲公司经理李某某。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转帐支票,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赵某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与类似犯罪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具体的范围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些相似,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较重,后者相对较轻。
本案中,赵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转账支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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