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6 22:46:5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一房二卖 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2014年10月,甲传媒公司租赁乙地产公司长隆大厦23层B805室做办公地址,双方签署《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6000元/月,租赁费用按季交付,租期为3年。自2015年1月,得知乙地产公司要出卖此地产,甲传媒公司与其沟通购买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4月,乙地产公司将B805室出售,甲传媒公司得知后提起诉讼,主张自身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意见:一房二卖 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经调查,乙地产公司已将B805室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XX公司,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判决乙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总房款的20%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一房二卖 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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