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所有权如何确定?

时间:2018-02-02 21:30:0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借名买房,所有权如何确定

2013年2月,李某计划在北京市房山区购房,由于其尚未满足购房资格,经与王某协商最终以王某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购得商品房一套,此后按揭贷款以王某名义由李某自行缴纳。此后由于王某开始自行缴纳贷款,李某便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实际买受人为李某,并判令该一套房子归李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李某偿还。

合议庭意见:应归原告李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首付款的支付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情况综合分析,可认定诉争商品房的实际买受人为原告李某,该商品房的权属依法应归原告李某所有。

律师说法: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可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建立的就是委托合同关系,王某为隐名代理。李某征得王某的同意,要求刘某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将房屋产权办至其名下,所以本案可以理解为,王某系接受李某的委托,为李某的利益,以王某的名义帮助李某处理购房行为中的相关事宜,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有向委托人转交的义务。因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合同债权,王某违约不履行转交因代理所取得的财产义务,因此李某可以基于该合同债权,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请求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确认为其所有,王某应将房屋转交并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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