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5 17:52:16 作者:李荟玢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婚前房产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刘某和张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刘某父母留下来的老屋中。2013年,老屋由于旧城改造被划入拆迁范围。经考虑,刘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领取拆迁款130万,不再安置。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张某要求分割该拆迁款遭刘某拒绝,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一方婚前房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房产所得拆迁款也应为个人财产。
刘某和张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130万元拆迁款,来源于刘某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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