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1 19:24:2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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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楼上漏水问题未解决,能否拒缴物业费
2014年3月,林先生家中的卫生间出现漏水,共计花费1000元维修。在发生漏水后,林先生当即找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经检查后发现,是由于楼上业主家的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林先生家发生漏水。但是楼上业主家中当时并没有人,无法及时维修。林先生要求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却遭到了楼上业主的拒绝,物业公司也表示漏水并非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林先生从2014年6月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支付物业费。同时,林先生亦提起反诉,要求楼上业主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合议庭意见:判决补缴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后,判决林先生补缴物业管理费共计620元,驳回林先生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判决补缴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要求林先生给付物业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林先生因家中漏水主张损害赔偿则系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分别审理上述两案。林先生要求先解决漏水问题,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林先生家发生漏水后报修,物业公司及时派人员检查维修,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林先生理应交纳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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