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8-02-06 18:30:3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买房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14年,王某与宋某经登记结为夫妻。2015年2月,夫妻二人以宋某名义购买山海华府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所有人为宋某。2016年,由于双方矛盾不断协商离婚。离婚协议达成前宋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售于陈某,价格为72万元。后陈某履行付款义务并入住,双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王某得知后提起诉讼,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陈某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陈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支付了约定的房屋价款,且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陈某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其与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遂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陈某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即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另一方擅自出售房屋,若第三人符合一定条件,那么不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1、善意购买,即买房与夫妻一方并无恶意串通行为;

2、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对价;

3、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案中,宋某与陈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支付了约定的房屋价款,且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其与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宋某与陈某之间合同无效、追回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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