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2 20:51:5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离婚房产未过户被出售,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2012年,王某与宋某诉讼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宋某所有。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13年2月,宋某发现该商品房被王某私自出售于陈某,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搜那个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陈某停止侵害自己名下的上述房屋,并立即搬出。
合议庭意见:构成善意取得
陈某系公开购买,且支付了市场对价,出卖人王某是登记产权人,现又完成过户登记,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信赖从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真正权利人的物权。因此,陈某系善意的第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说法:构成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宋某与王某在离婚时经判决房屋归宋某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有权人依旧登记为宋某,第三人陈某公开购房,且支付市场对价并完成登记手续,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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