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2 15:38:0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未经消防验收便交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2年4月20日,张某与荣发地产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华府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97万,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予以交付。后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张某办理入住手续。2014年9月,张某发现该商品房的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7月,遂以2013年12月30日前开发商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荣发地产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荣发地产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只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应为两个方面:第一、依我国消防法第40条的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将受到停止使用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合同条款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并不等于违反了合同约定。
依前述,荣发地产与购房者的合同,没有须经消防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的约定,因此本案中荣发地产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的行为,只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没有违约行为,荣发地产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而须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即使上述交付条件方面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由于交房时间是依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确定的,交房时间与交付条件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是约定在直接相连的一个条款中,故在交房条件的约定无效的同时,交房时间的约定也同样无效。并且,某一种交付条件的无效,在双方没有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应在合同中当然产生另一种交付条件。故在此种情况下,荣发地产仍然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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