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5 21:08:2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05年,张某想贷款,但不符合银行条件,张某找到A中介,该中介承诺可以帮助张某申请银行贷款,但需要张某配合。A中介提出利用张某所有的房产办理虚假的二手房买卖,然后通过二手房买卖申请银行贷款。于是,该中介联系假买家钱某,假买家与张某签订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然后以钱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银行批准办下贷款中介扣除各种费用将剩余贷款9万元交给张某。钱某签订的贷款期限是20年。当时,张某、A中介和假买家钱某口头约定,张某的房屋继续由张某实际居住,假买家钱某的银行贷款由张某偿还,5年内假买家钱某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张某名下。张某拿到钱后,按照假买家钱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每月按时还款。同时张某也找中介和假买家钱某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中介和假买家钱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找不到中介和假买家钱某。万般无奈,张某只有选择起诉。
合议庭意见:系争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张某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地前提条件,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鉴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系争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张某名下。
律师说法:系争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张某名下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则民事法律行为有可能是无效的,产生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表现有欺诈、胁迫等。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鉴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系争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张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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