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0 10:44:39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作为古代沿袭下来的一种婚嫁习俗,婚前男方向女方赠送礼金(即彩礼)的行为在我国仍然非常盛行,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故因彩礼而发生的返还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请求返还彩礼
张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农历2014年6月26日,张某在李某家中给付李某彩礼7万元。张某与李某恋爱不足一年后于农历2015年1月20日举办婚礼,因李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后,双方同居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张某几次请接,李某不归并提出解除婚约。张某要求返还彩礼,李某拒绝给付,故张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张某与李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某与李某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一年之久,且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因女方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本院酌定李某返还张某给付彩礼款2万元。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一种婚嫁习俗,特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礼或礼金。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双方举行婚礼,原则上就不能再要求返还彩礼,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形。
关于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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