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前夫情人生育病历 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18-06-21 10:17:16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夫妻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再起纷争。前妻从前夫的信用卡明细中,发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在千里之外的妇产医院有数笔数额不小的支出,甚感奇怪,从医院调出了病人的病历,获知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养情人婚外生女,并以此病历为证讨回了公道。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调取前夫情人生育病历

2005年9月,钟某与顾某结为夫妻,2007年2月生育一子。2011年年初,顾某实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钟某离婚,这让钟某措手不及。离婚后一个多月,钟某又被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顾某如此绝情,彻底激怒了钟某。钟某暗中调查顾某的财产状况。钟某发现顾某于2013年8月27日至30日在安徽省一家妇产医院有多笔消费支出,持法院的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资料,向医院说明来意,要求查询顾某在该医院多笔费用的支出项目。医院经查询,顾某在外包养了小十多岁的安徽女,并婚外生育孩子。一怒之下,凭借手中的病历,将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顾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法院判决:前妻未侵权

钟某对其前夫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消费情况享有知情权,其为了了解顾某在妇产医院的消费情况而申请调取材料于法有据,符合情理。且钟某作为申请人,其对自己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申请调取的条件并无审查义务,能否取得申请调取的材料,依法应由妇产医院审查决定,钟某本人并无决定权。同时,钟某系为了依法维权而自行收集证据,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钟某调取了病历资料后也仅是用于诉讼,并未对外公开宣扬、传播。故判决顾某向钟某支付赔偿款10万元。

律师说法:调取前夫情人生育病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魏某的病历资料含有其身体隐秘部位信息,属于其个人隐私。钟某在向妇产医院申请调取材料时,并不符合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妇产医院应当受理并提供病历复印件的身份条件,妇产医院侵犯了魏某的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钟某对其前夫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消费情况享有知情权,其为了了解顾某在妇产医院的消费情况而申请调取材料于法有据,符合情理。同时,钟某系为了依法维权而自行收集证据,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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