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公司欠债 妻子是否需要担责

时间:2018-06-30 10:08:57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丈夫公司欠债

旭飞机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是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4年3月,尚格机床公司与旭飞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旭飞公司向尚格公司购买数控机床4台,总价98万元,货到一个月内付款。一个月后,尚格公司按约送货,旭飞公司却只支付了19.6万元。2015年12月,旭飞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还欠尚格公司78.4万元,并承诺余款至2016年7月付清。朱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此后,旭飞公司并未在承诺的时间内还款,尚格公司将旭飞公司、朱某及其妻子洪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旭飞公司清偿债务,朱某夫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监事妻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格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表明,洪某作为旭飞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旭飞公司是朱某、洪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且洪某也未能证明其与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旭飞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故对尚格公司主张洪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丈夫公司欠债,妻子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尚格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表明,洪某作为旭飞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认定旭飞公司是朱某、洪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且洪某也未能证明其与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旭飞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所以洪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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