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2 21:38:12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男女之间的事是很难说清楚的,所以离婚案件虽然不难,但常常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尤其是涉及到钱财分割的时候更是如此。恋爱期间的大额红包到底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不附条件的赠与?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男子向前女友索还百万红包
朱某、柯某双方在2015年3月初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18日,双方在广州举办了订婚宴席。同年4月中旬,朱某、柯某开始同居直至2015年11月,同居期间,朱某、柯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于同年11月分手。恋爱期间朱某多次转账给柯某,数额达百万。朱某起诉柯某要求其偿还百万红包。
法院判决:属于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朱某分多次向柯某转账共计1147999.2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款项的给付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朱某遂要求柯某返还上述款项。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柯某是否应向朱某返还上述款项。朱某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柯某无须向朱某返还。
律师说法:男子向前女友索还百万红包,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朱某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附条件的赠与,朱某向柯某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朱某已将上述款项向柯某给付,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朱某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朱某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朱某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朱某仍有向柯某转账。从朱某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朱某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柯某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对“男子向前女友索还百万红包,能否获得法律支持?”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