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而产生分手费 该笔费用是否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7-08-23 16:54:42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分手费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讲,它的产生和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因感情纠纷导致未实际出借而产生的“分手费”,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应受法律保护。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起诉并主张因感情纠纷而产生的分手费

孙某与李某于1997年12月相识,后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李某怀孕。在得知孙某已经结婚的消息后,2000年1月30日,李某去孙某家解决问题时,孙某为李某写下一张欠据,欠据写明:“因我和李某从1997年年底至1999年年初发生一段爱情关系,后因为我已成家,不能与她今后一起生活,使她在感情上受到了伤害,我愿在经济上给她一些补偿,给现金肆拾万元整。现付清拾万元(已付清),2月10日前再付拾万元,其余5月1日前付清。还清钱后她保证今后不再与我有任何关系,今后再发生任何事都与我无关。”后孙某给付了李某人民币10万元,但其余钱款未再给付。现李某起诉要求孙某给付剩余30万元。 

法院判决:违背社会公德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孙某婚外与李某发生的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双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依照《民法通则》第 7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孙某给付3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感情纠纷而产生分的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分手费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知,因感情纠纷导致未实际出借而产生的“分手费”,因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而不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对“因感情纠纷而产生分的手费是否收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太原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党东斌律师 > 党东斌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