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恋爱终止而要求返还装修费 何为不当得利之债

时间:2017-09-02 10:11:51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现象,为了使这种不合理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法律已对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以终止恋爱关系为由主张返还装修费

1996年7月,原告梁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其与被告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由于被告许诺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的住房一套,作为二人今后结婚用房,故原告在未与被告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7年底至1998年8月出资23,000元装修该房。后因被告刘某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有证据证实的装修出资款18,158元。

法院判决:装修费系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原告梁某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18,158元对被告刘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刘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梁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其取得该项利益并无合法根据,且与原告梁某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梁某有权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其所得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18,158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何为不当得利之债?

关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二是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就是对“何为不当得利之债”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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