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2 22:45:40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双方离婚后,一方就约定的财产分割方式反悔时,可否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得到法院支持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010年9月,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离婚后,李某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并于2011年7月,李某起诉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法院判决: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予撤销
李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否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若想对其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则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知,协议离婚后,一方就约定的财产分割方式反悔时,可以于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对“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否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