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3 19:07:26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夫妻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放弃子女的抚养费,自行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再次向对方主张子女的抚养费?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离婚时放弃抚养费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月育有一女王某某。后感情破裂,2012年3月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王某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2017年1月,王某某起诉王某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 元,原因是王某某现就读私立学校小学三年级并学习舞蹈,生活、教育费用比原来增加很多,李某自身的收入已经无法维持王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
法院判决:再次主张抚养费应以必要为前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离婚时,李某能够具备抚养能力,能够保障王某某的生活,所以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的约定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履行。另外,抚养费以必要为限,能够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即可,不包含舞蹈、昂贵的私立学校学费。所以,在本案中,王某某以其学习舞蹈、私立学校学费为由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作为直接抚养方承担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王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能否再次主张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单纯从这条来讲,子女有权提出增加抚养费,但是,该条适用是有条件的。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备必要性、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条件,方能获得支持。抚养费应以必要为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以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支付的学费、择校费为由提出增加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同意,不同意方可以不支付该费用,由同意方支付。在本案中,王某某就读私立学校及学习舞蹈所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必要的,且王某没有同意,所以费用应由李某自行负担。
以上就是对“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能否再次主张”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