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8 22:38:36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另一方在能否起诉请求赔偿?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
那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那某某。后双方离婚,陈某与那某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那某某由陈某抚育,那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拆迁补偿款6万元由那某、陈某各取得1/2。之后,陈某通过诉讼,获得因拆迁所得的房屋。离婚后,那某及其家人发现陈某与其他异性关系暖昧,遂带那某某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不支持那某是那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那某作为以其受到较大精神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抚育费、赔偿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对方可以获得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与那某结婚前后及那某某出生之后的情况,陈某称那某某是因强暴所生,显然与事实不符。陈某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严重侵害了那某作为配偶应当享有的权利。那某就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陈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因那某某并非那某的亲生子,陈某为其支付的抚养费被告应当返还。那某称经济损失是被告依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的价值。正是由于陈某养育双方所生之子,法院才判决被告取得房屋权利,而如果在离婚前,那某某的真实身份被揭开,基于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那某根本不可能丧失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因此501号房屋的价值正是那某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房屋价值评估折算,应确定为45万元。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那某抚育费2万元、赔偿原告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赔偿原告那某经济损失45万元。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对方能否请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陈某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能够认定对那某作为配偶应当享有的权利构成了严重的侵害。另外,根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本案中,因为陈某的行为,那某就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陈某 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然而,那某某并非那某的亲生子,那某为其支付的抚养费陈某也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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