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7-11-05 22:24:56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当事人在已经是他人配偶情况下,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第三人生育子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当事人的配偶遭受精神损害,对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1995年2月20日,郭甲与宋乙登记结婚,宋乙于1997年2月21日育有一女,为期取名郭某某。郭甲与宋乙于2004年4月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于 2008年7 月13日对郭甲、宋乙与郭某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不支持郭甲是郭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 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宋丙、宋乙是郭某某的生物学父母。郭甲以宋丙、宋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本人的生育权,并且对本人的名誉和精神均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丙、宋乙公开向本人道歉;连带赔偿本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判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郭甲以宋乙、宋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致其名誉权、生育权受损,造成精神痛苦的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宋乙在已为郭甲配偶的情况下,与宋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宋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郭甲作为配偶权利的侵犯。尤其是宋乙长期未告知郭甲此情况,导致郭甲抚育郭某某十余年后方发现其并非亲生女儿,郭甲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宋乙对此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情况确定。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宋乙支付原告郭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律师说法: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均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男方或女方只要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在本案中,宋乙在已为郭甲配偶的情况下,与宋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宋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郭甲作为配偶权利的侵犯。尤其是宋乙长期未告知郭甲此情况,导致郭甲抚育郭某某十余年后方发现其并非亲生女儿,郭甲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宋乙对此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以上就是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方能否要求赔偿?”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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