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负债 另一方有无清偿责任

时间:2017-11-12 22:29:12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大量赌债,另一方不知情,所欠赌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有清偿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负债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嗜赌的李某不改网络赌球的恶习,瞒着张某在外各处举债。债主涉及朋友同事及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张某知道后果断与李某协议离婚,并签有自愿离婚协议书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但小贷公司的借款到期后,放贷人不仅将二人共同购买的婚房侵占,并多次要求张某还款。不久,张某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收到法院传票。

法院判决: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欠赌债,另一方无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称其对于原告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李某对此予以确认,另外,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就借款一事告知过张某。从财产分割协议中提及的借贷附录结合对应的相关借款合同可以反映,涉及的出借人均为小额贷款公司,数额有几十笔之多;借款时间集中发生在2016年年间;并在间隔非常短的时间内连续借款。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及信用卡借款的出借利息比较高,逾期后更会承担更高的利息,被告将上述连续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有违常理,其涉赌有着极大的可能性。鉴于以上事实,法院难以认定该笔借款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张某对于本案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负债,另一方有无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反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债务虽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李某个人所借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没有共同借款合意,应属李某个人债务。所以张某对于本案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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