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应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17-11-13 09:46:17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希望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在申请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遭受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5年3月18日晚,陈某甲用铁箕斗砸陈某头部,用脚踢泮某腿部,分别造成陈某、泮某身体软组织挫伤。该案经仙居县下各镇派出所处理。2016年5月15日,陈某甲再次殴打陈某、泮某,导致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因陈某、泮某年老无力保护自身安全,且与陈某甲同住房屋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请求法院禁止陈某甲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判决:遭受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满足条件

法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泮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陈某甲对申请人陈某、泮某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被申请人陈某甲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遭受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符合哪些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本案中,陈某与泮某年事已高,经常受到陈某甲,即二人的儿子的家庭暴力,曾多次被陈某甲打伤。陈某与泮某因深感自身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应当做出禁止陈某甲对陈某与泮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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