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9 23:51:51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房屋的性质如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房屋登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原告胡某、被告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月生育一子邱某甲(即第二原告)。双方于2016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随胡某共同生活。本案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取得上海市中山西路房屋产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现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要求按原、被告每人各得三分之一分割系争房产,争议的房产归两原告所有,由两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法院判决:登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可以分割
法院认为,上海市中山西路房屋购买于胡某、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未明确具体份额,故应认定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但鉴于邱某甲当时年幼,未实际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邱某甲所得的比例。现被告邱某坚持认为其与胡某虽然离婚,但邱某甲仍是双方的子女,共有关系不能终止,且无力给付其经济补偿款。考虑到邱某甲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处居住生活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偿还能力等因素,被告邱某念及父子的亲情,要求仍然保留其子邱某甲在该房产中的份额,也在情理之中。判决:本案讼争房屋中属于胡某的份额归邱某所有,邱某补偿胡某房屋价值的35%,邱某甲的份额保留在讼争房屋中。
律师说法:夫妻房屋登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在本案中,上海市中山西路房屋购买于胡某、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未明确具体份额,故应认定为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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