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5 10:44:36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案例简介:离婚纠纷中一方要求分割违章建筑
黄素珍与沙立夫原系夫妻关系。沙立夫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判决准予其与黄素珍离婚,黄素珍对该判决不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离婚后财产分割所涉诉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该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2455号)中载明的权利人为黄素珍,住宅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违章建筑91.5平方米。黄素珍与沙立夫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离婚纠纷中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中的违章建筑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一方面因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且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已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黄素珍与沙立夫作为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有权对该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但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无法进行流通交易,其价值目前尚难确定,现在分割对双方当事人均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对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部分暂不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使用。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再分割。
律师说法:离婚纠纷中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违章建筑只有在政府依法拆迁而获得相应补偿款后,才能体现其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共同财产的价值。毕竟违章建筑而无法正常进入房产市场合法流转,其市场价值难以获得法律层面的肯定性评价。本案诉争违章建筑虽然被国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于房产证中,但是其因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房屋产权管理秩序的非法属性并未发生变化,其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所以在本案中,对涉案房屋的违章建筑部分应暂不进行分割,黄某与沙某可以共同使用。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黄某与沙某均有权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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