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 离婚时应如何对待

时间:2017-11-25 19:45:55  作者:党东斌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应同等对待?夫妻双方是否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男方是否仍应支付抚养费?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张某与李某于2000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育,经医院检查,丈夫张某无生育能力。2003 年10月至12月,张某多次陪同妻子李某到医院使用人类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004年,李某生下一子取名张小某。刚开始, 张某非常喜欢张小某,经常以父子关系示人,后张某认为张小某非自己亲生,开始对其不冷不热,李某为此事与张某发生多次争吵并大打出手,夫妻感情急剧恶化。2008年5月,李某带张小某另寻住处独自抚养张小某。2010年12月,李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每月支付孩子张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小某成年为止。

法院判决: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男方仍应支付抚养费。张某与李某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张小某系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张某对孩子张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律师说法: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离婚时应如何对待

医学上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将人工授精分为将丈夫的 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同质授精和将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植 入妻子子宫内的异质授精两种情形。对于同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般没有质疑,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对于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异质授精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才有获得婚生子女的可能和资格。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在本案中,张小某系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当然应视为婚生子女,张某与李某均有抚养张小某的义务,离婚后张某仍应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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